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七条有效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经营企业联合培养快递领域人才。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称纳入薪资体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