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