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奖励、保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微博等公众举报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