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卫生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消毒、做好防疫工作,或者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卫生保洁义务,或者占道、扩摊、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