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