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