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日常卫生保洁义务、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或者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辆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