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