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等各类垃圾管理办法,统筹建设各类垃圾处置场所,规范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
可回收垃圾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置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产生新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