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架空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