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不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