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外观、造型、装饰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二)外立面整洁、美观、完好,出现污损有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三)屋顶、公共楼道和入户大堂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