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当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下列“责任区三包”管理责任:

(一)包秩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保持市容整洁、有序;

(二)包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渍等,保持卫生整洁;

(三)包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公共设施,无践踏、占用绿地,无损毁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等,保持花草树木及设施完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