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列入项目投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