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或者监测预警装置;

(二)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四)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害性液体和废渣;

(五)其他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临时措施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