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内涝路段、下穿隧道等已建海绵设施的公共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海绵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