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内涝路段、下穿隧道等已建海绵设施的公共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海绵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