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