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项目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