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甘味农产品品牌标准或者违反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中清退,收回证书和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不得继续在其产品以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