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个人等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旅、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营销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建立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的省内外甘味农产品营销中心和互联网销售平台。

鼓励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途径,开展甘味农产品营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积极拓展甘味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经营主体设立品牌消费体验馆、新品发布中心、创意设计坊、产地品牌创新工场等,打造体验式、互动式营销场景,激发消费意愿,提高消费体验感和吸引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