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制定。

认定为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列入品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可以获准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