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聚焦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和个人参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以及保护工作,促进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品牌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