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建立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制度,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旅、卫生健康、林草、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