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