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