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