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或者修编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落实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