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和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将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山体、城市公园绿地、雨水调蓄公园等海绵城市设施,确定为重要生态空间,并公布相应的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