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