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