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日常运行维护义务,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