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以及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