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