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护;

(三)对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及时予以修复;

(四)在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五)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