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三)讨论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四)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五)变更和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