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有效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召开居民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