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撤换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联名提出,由居民委员会提交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