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其成员提出的辞职,但必须经过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召集居民会议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以由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代理,直至新的主任选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