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其成员提出的辞职,但必须经过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召集居民会议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以由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代理,直至新的主任选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