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文化卫生和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或者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