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文化卫生和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或者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