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完善: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定的事项不明确的;

(三)概念或者表述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