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型经济形态中出现的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