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型经济形态中出现的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