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具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