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具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