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委托第三方参与等方式开展公平竞争状况评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