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委托第三方参与等方式开展公平竞争状况评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