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联防互助组织,共同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消除、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