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九条有效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经费、业务经费等经费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保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