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经费、业务经费等经费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