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应当统一纳入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互联互通。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接受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调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建立联勤联训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灭火演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调度。

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参加灭火救援、联勤训练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