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有效单独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困难的镇,可以与相邻镇、本镇辖区内单位或者邻近单位联合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职责,保护事故现场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等。琼州海峡海口区域以及其他水域消防任务较重的区域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救援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