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消防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等消防设施设备,设置电子视频监控和安全通道。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集中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