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要求,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