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物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公用消防设施维修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