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物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公用消防设施维修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