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定期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安全检查;(二)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应当及时进行清洁;(三)每季度对排油烟管道、燃气管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检查、清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