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定期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二)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应当及时进行清洁;

(三)每季度对排油烟管道、燃气管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检查、清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